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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法规_招生问答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1-22 04:36

                                                                  现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法规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阅览办法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阅览项目设定行政容许的挑选》及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阅览。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赞同。铁道部行政容许处理组织担任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央求和送达行政容许挑选,来源:www.cdjtxy.net,铁道部运送局担任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查看。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出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央求。与既有铁路接轨,可托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处理央求;与新建铁路接轨,可托付该新建国铁发明处理单位向铁道部处理央求。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通常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分外、建筑理由充沛,如触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品和集装箱运送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送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处理规程》、铁路工作计划标准和铁路运送安全的需要;
(三)符合铁路技术方针和路网计划;
(四)有关线路、车站的运送才华和技术设备等运送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送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出资、发明、施工安全处理等疑问,有关各方已达成共同定见;
(六)法律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央求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容许央求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陈说;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送公司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发明处理单位参加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陈说查看定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发明处理单位对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定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出产、运营、发明、科研等的批(核)准、查看文件(军事专用线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有关疑问的洽谈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矩的其他材料。行政容许央求书应当选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供应。
第七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陈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称谓、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旅程;
(二)专用线称谓及其所有权人、运营运用人称谓;
(三)有妥当根据的近、远期运量、运送径路、货品品类及对铁路运送的分外需要;
(四)运送组织计划(包括有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送才华,专用线车辆取送、告知等运送组织办法,对接轨车站工作、劳动组织的需要);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计划;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有关设备的技术条件、计划;
(七)有关线路、纽带、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央求后,及时对央求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查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接轨的容许挑选。20日内不能作出挑选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赞同,能够延伸10日,并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央求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容许挑选后10日内向央求人发布、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容许证”。
第九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发明查验标准,组织对专用线查验。查验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容许证”与铁路局签定有关安全协议、运送协议,拟定有关的运送工作细则。查验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定任何运送、安全协议。
第十条专用线具有注册运送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矩陈说铁道部运送局,经铁道部运送局布告开办运送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送业务。
第十一条违背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送业务。
第十二条被容许人转让专用线运用权或撤消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赞同并报铁道部存案。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消容许: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习运量、货品品类或运送条件与接轨标准有严峻不符的;
(二)央求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容许人未经存案转让运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景象。
第十四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习运量按被容许人与铁路局签定的运送协议实施。
第十五条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容许挑选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核算。在有效期内未查验的,原行政容许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致使的改动计划,按铁道部有关发明处理规矩处理。
第十七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担任说明。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阅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一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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